為什麼票貼融資大行其道,成為今年企業開展融資和銀行拓展經營的新亮點呢?
根據調查,利益驅動是拉升這波貼現行情的主因。根據商品社會的宗旨,任何行情的到來都離不開利益驅動,票貼看漲也是遵循了這一規律。
對於企業來講,資金需求、方便快捷、降低成本是開展貼現融資的最大誘因。
票貼融資方式的好處之一,是銀行不按照企業的資產規模來放款,而是依據市場情況(銷售合同)來貸款。企業收到票據至票據到期兌現之日,往往是少則幾十天,多則300天,資金在這段時間處於閒置狀態。企業如果能充分利用票貼融資,遠比申請貸款手續簡便,而且融資成本很低。票貼只需帶上相應的票據到銀行辦理有關手續即可,一般在3個營業日內就能辦妥,對於企業來說,這是“用明天的錢賺後天的錢”,這種融資方式在我國目前積極推動行業振興中值得中小企業廣泛、積極地利用。對當前我國眾多的中小企業來說,在普通貸款中往往因為資本金規模不夠,或無法找到合適的擔保人而貸不到錢,因此,票貼無需擔保、不受資產規模限制的特性對他們來說就更為適用。
票貼融資方式的好處之二,是利率低。據瞭解,企業票據融資利率一度低至1.5%、1.6%附近,而12月23日起三個月期定期存款利率就達到1.71%,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2.25%,票貼利率的倒掛給企業帶來了套利機會。據一家基層人行的調查,在企業通過票貼獲得資金的同時,票據融資也降低了資金成本。如TCL公司簽發銀行承兌匯票5.25億元,一次性只支付手續費26.26萬元,若向銀行辦理等額同期貸款,應支付利息1611.23萬元,貸款成本將是銀行承兌匯票方式融資成本的61倍。
票貼融資方式的好處之三,可以防止貨款拖欠。長期以來,我國企業之間相互拖欠貨款、多頭佔用銀行貸款的現象比較嚴重。開展商業票據結算業務,可以變無約束的一般信用為有約束的票據信用。銀行通過票面記載的用途來約束債務人的付款責任,避免延付、拒付,規範了企業之間的購銷行為。近期一些公司收到的銀行承兌匯票占回籠貨款總額的比例不斷上升,應收賬款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斷下降,貨款被佔用減少了。
此外,開展票據結算也提高了企業的資信度。企業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後銀行必須保證支付,企業可以借助銀行的信譽,一方面證明自己的資信得到了銀行的認可,另一方面通過銀行對企業的監督,特別是財務資金的監督、審查,提高了企業的經營管理水準。實踐證明,一個產品無論經過幾個產業部門和多少次交易,通過票貼和再貼現,都能把它們連接成一條有序的支付鏈,用票據形式強化債權債務雙方的經濟責任。一方面遠期的支付手段變成現實的支付手段,使供貨方出現的資金短缺能及時得到補充;另一方面,由於貼現和再貼現是按照貨款回收的時間確定期限,因此保證了貼現和再貼現資金的及時回收。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只要發放一筆資金,就可以解決整個再生產過程迴圈周轉所需要的資金,可以避免企業多頭佔用銀行貸款,建立起良好的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。
對於銀行說來,流動性、效益性、安全性是拉升貼現的直接動力。
商業銀行在票據融資過程中,主要從貼現利差和資金調度中套取利差、手續費。有消息稱,今年1月部分期限的銀行貼現利率大約為1.4%左右,不僅低於半年期存款利率1.98%,且貼現的手續費只有萬分之五,表明當前銀行在票據市場的競爭激烈。在中金公司看來,由於低收益的票貼、轉貼現在近期新增貸款中占比過高,因此銀行信貸即使超高速增長,對今年1季度的利潤貢獻不會太高。同時,今年1季度發放的貸款生息時間只有2——3個月(短期貸款占比高),而期末時需要針對新增貸款稅前計提一般性準備,在兩相抵扣後,對淨利潤的影響更多體現在下半年。為什麼看起來在短期內不會給銀行帶來大量收益的情況下,各商業銀行還要積極做大做強票貼呢?其實,這樣做有著商業銀行的內在需求。由於有資格開具承兌匯票的企業信譽一般較高,且銀行在對票據簽發時,會要求企業繳納一定保證金(票據融資的30%——80%),這樣不僅增加了商業銀行的存款,提高了商業銀行的綜合效益,也大大降低了票貼的風險。另外,在商業銀行的高管看來,相比于“真金白銀”的信貸投放,銀行做大票據業務恰恰體現了對今年信貸業務的謹慎。由於企業有效信貸需求有限、政府主導型專案尚未大規模開閘,在實體經濟風險加大的背景下,不少銀行認為票貼業務風險相對較低,可基本保證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性。由此看來,票貼對於各商業銀行來說,是特殊時期的特殊措施。
不過,在票貼大肆擴張的今天,也應該清醒的看到,在利益的驅使下和博弈中,票貼難免還會出現一些問題。
從企業方面看,一些企業按規定並不符合申辦銀行承兌匯票的條件,但為達到利用票據辦理融資的目的,不惜以欺騙手段提供假財會報表、假商業合同、假稅收報告、假市場調查,以此提高信用等級,套取辦理票據的信用。企業的欺騙行為往往會使其到期不能按時還貸,造成貸款大量逾期使用,到頭來銀行不得不大量背書墊款,很多銀行就是被這樣的企業逼上梁山的。這樣看來,票據逾期的風險也是不能低估的。
從銀行方面看,有的急功近利,對企業提供的商品交易合同或不良資產,對無力支付到期票據款項的企業,繼續簽發銀行承兌匯票,由企業用貼現資金歸還到期銀行承兌匯票款;有的隨意放大銀行信用,超規定限額簽發銀行承兌匯票。為逃避上級行授額控制,一些經辦行或經辦部門採取拆分手法,將一筆銀行承兌匯票拆成幾筆簽發;有的擅自放寬保證金收取比例或放鬆抵押擔保條件,為一些資信度不符規定的企業簽發匯票,給銀行資產帶來極大風險。同時,個別銀行有賬外經營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問題;有的在辦理貼現業務時,只注重匯票本身真實性,卻放鬆對企業提交的增值稅發票、商品交易合同的審查,導致為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辦理了貼現。還有些貼現資金用於非生產經營領域,甚至流入股市,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生產經營和票據市場秩序。
對於票貼中存在的問題,必須加強監管,嚴格按照《票據法》的規定和要求,堅持依法合規經營,對此,銀行和企業都是第一責任人,監管部門更是責無旁貸,雙方都要牢牢把握票貼業務的正確方向,引導票貼業務的健康持續發展,為企業振興做出積極有力的貢獻。